自考的性質、制度及形式。吉林大學自考網(wǎng) 提供
作者:吉林大學自考網(wǎng) 來源:www.www.gzhqk.com
性質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自
學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其考試結果是國家承認的,所取得的畢業(yè)證書,是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
任務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fā)布的《條例》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
1.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2.推進在職專業(yè)教育和大學后繼續(xù)教育;
3.造就和選拔德才兼?zhèn)涞膶iT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水平和綜合素質。
國家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辦。國家教委設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這個機構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國家教委高教自學考試辦公室、全國考委辦公室(簡稱全國考辦)。
(二)專業(yè)委員會和考試研究委員會。全國考委下設13個專業(yè)委員會和1個考試研究委員會。其工作由全國考辦主管。
地方考試機構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qū)(以下簡稱地區(qū))、市、直轄市的市轄區(qū)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yè)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任務是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huán)節(jié)的考核,在畢業(yè)證書上副署以及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設高教自學考試辦事機構。主考學校的工作由省考辦主管。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yè)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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