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法學院論文寫作要求
法學院本科生撰寫論文具體要求
第一條 為了更進一步規(guī)范本科生學年論文和畢業(yè)論文的撰寫,根據(jù)吉林大學教務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法學院學生研究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所稱本科生論文,包括本科生在教學過程中作為教學環(huán)節(jié)一部分的學年論文和畢業(yè)論文。
第三條 本要求主要針對論文的選題和形式進行規(guī)范,對于論文的內(nèi)容和論述方式,由指導教師或者指導教師組監(jiān)督引導。
第四條 本科生論文的選題應當從法學院建議的選題范圍中進行選擇。在選題時,提倡和鼓勵就具體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較為詳細的分析。除非有較周密的前期準備,不宜選取全局性的理論問題。
第五條 本科生畢業(yè)論文使用學校統(tǒng)一印制的封面,學年論文不使用封面,論文內(nèi)容必須包括目錄、正文、參考文獻和論文摘要四個部分。
第六條 論文摘要體現(xiàn)整篇文章所闡釋、分析的問題,凝煉出文章的觀點。因此,摘要中不能出現(xiàn)“本文認為……”或者“作者認為……”之類的語句;尤其不能出現(xiàn)“論文對……問題進行了分析(比較),并得出了自己的結論”這種模糊的、不能體現(xiàn)論文內(nèi)容和觀點的用語。
第七條 論文目錄體現(xiàn)正文的整體結構,同時指示有關部分的具體頁碼。在目錄中,應同時列出參考文獻和論文摘要的頁碼。
第八條 論文正文應當包括引言(或者導言)、主體說明和論述、結語(或者結論)三個部分。各個部分之間連續(xù)排印,不需重新起頁。
引言(或者導言)指出選題的背景和闡述的意義,在必要時,也可以對整篇論文的結構進行交待。
主體說明和論述是論文的關鍵。對所闡述的問題進行展開解釋和分析,應注意資料翔實、邏輯嚴密、語言流暢、簡練明確。作為論文的核心,主體說明和論述應當按照論文的結構分成不同的部分,各部分之間應當有內(nèi)在的邏輯聯(lián)系。
結語(或者結論)是對主體說明和論述的總結。在這一部分,應當對論文的總體思路進行歸納,將文章提出的重要的、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觀點進行重述。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進行簡單的展望。
第九條 論文正文部分應當有注釋。注釋一律采用腳注的形式,每頁單獨計數(shù),如:①、②、……。注釋碼置于標點符號之后。
需要進行注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直接引用他人的語言。
例:
……正如著名國際經(jīng)濟法學者杰克遜所指出的:“通訊與交通的革命,以及其他相關的條件為世界創(chuàng)造了極大的福利,但也帶來了很多風險,比如經(jīng)濟危機的迅速跨境以及對主權民族國家能力的挑戰(zhàn)。”①……
①John H. Jackson, “The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en Years of the WT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8 (2005): 3-15.
(二)間接引用他人的觀點。
例:
……雖然社會契約的理念在中世紀確實存在,但是實際上所謂的契約多半只是一種形式,并沒有成為真正的政治精神。在意大利,存在著大量的暴君,他們好大喜功、驕奢淫逸、對人民兇狠殘暴、橫征暴斂。①……
① 參見[瑞士]雅各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文化》,何新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3—32頁。
(三)對于在論文中不宜專門解釋的術語進行解釋。
例:
……這就會導致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①而這種失靈對于整個社會秩序是由者不利影響。……
① 市場失靈是指在不少場合下市場機制會導致資源不適當配置,即導致無效率的一種狀況。換言之,市場失靈是自由的市場均衡背離帕累托最優(yōu)的一種情況。微觀經(jīng)濟學說明,在一系列理想化的條件下,自由競爭的市場經(jīng)濟可導致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但理想化的假定條件并不符合現(xiàn)實情況,在以下這些情況下,市場會失靈:不完全競爭,公共物品,外部效應,信息不完全等。政府失靈則通常指的是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上的職能失靈,比如政府辦企業(yè)不僅沒有效率,還往往導致權力“尋租”,造成腐敗。
(四)對于在正文中不宜展開的理論問題進行延伸。
例:
……拘泥于前人的觀點不僅可能導致淹沒自己的獨立思維,而且可能導致對前任本身的觀點也不能透徹理解,①所以,提倡理論基礎并不是沿襲古人,而必須有所創(chuàng)造。……
① 比如,對于政治哲學家列奧·施特勞斯的理論評價涉及這樣一個問題:批駁一種學說與闡發(fā)一種觀點都應建立在對這種伏案點的充分了解之上。但是思想家彼此不同,一個思想家自身的思想也會發(fā)生變化,我們將這些思想家排到一起,用一些條條框框總結歸納,是否有強作解人之嫌?施特勞斯通過發(fā)幽闡微,自以為了解了古人,我不僅擔心這種解釋的意義,也懷疑這種闡釋的真實可靠性。當然,像施特勞斯這樣極端的例子不多,但是任何闡釋中都難免錯誤。本文中的歸納與總結采納通說,并盡力排除偏見;但仍不敢標榜絕對客觀,只能保證大略的真實可靠。
(五)對于在正文中不宜探討的觀點進行引申。
例:
……自然狀態(tài)是一種被宣稱為人人自由平等的史前人類狀態(tài)。雖然思想家們對于這種原初狀態(tài)的具體情況沒有一致的看法,①但這一派學者都認定人在原初狀態(tài)下就是自由和平等的。②……
① 比如,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tài)下的人們互相爭奪,在這種絕對平等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zhàn)爭”的狀態(tài);洛克則認為人們最初生活在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和平等狀態(tài)之中;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tài)下,每個人都享有依照自己的能力和意志去做本身喜愛作和能夠做的事情的自由;羅爾斯認為自然狀態(tài)之下人們在“無知之幕”背后進行理想的“合理性選擇”;諾奇克認為自然狀態(tài)是一種“非國家境況”,人們自身的道德約束并遵從其“應當?shù)哪菢印比ゲ扇⌒袨?;由于每個人都不能非常準確地把握他們應當?shù)哪菢樱蚨凑找环N“最低限度的最大可能”行事。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Inc., New York, 1974, pp. 10-12.諸家的自然狀態(tài)理論可參見:萬俊人:《諾奇克人權理論攝義——兼及當代美國兩種正義論模式》,《學人》第3輯,江蘇文藝出版社,1992年,第511—536頁。
② 同樣可以作為佐證的還有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在其《神學政治論》所闡述的人人生來自由、可以保護自我生存和活動的自然狀態(tài),見:[荷]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溫錫增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222—223頁。德國早期無產(chǎn)階級思想家魏特林也認為社會的原始狀態(tài)是每個人在其中都自由和獨立的。見:[德]威廉·魏特林(Wilhelm Weitling):《和諧與自由的保證(Garantien der Harmonie und Freiheit)》,孫則明譯,商務印書館,1960年,第60—62頁。法國哲學家伏爾泰也認為自然狀態(tài)下的生活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參見:《十八世紀的法國哲學》,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88—99頁。
(六)對于相關的文獻進行介紹。
例:
……生態(tài)倫理學者宣稱,大地及天地間之萬物,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無生命體,皆有一種不依賴于人自身而存在、不以人的認識為基礎的“內(nèi)在價值”。①……
① 例如,[美]霍爾姆斯·羅爾斯頓:《環(huán)境倫理學》,楊通進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3—35頁;[美]霍爾姆斯·羅爾斯頓:《哲學走向荒野》,劉耳、葉平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8頁以后;[美]戴斯·賈丁斯:《環(huán)境倫理學:環(huán)境哲學導論》,林官明、楊愛民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45頁以后;[美]加里·L. 福蘭西恩:《動物權利導論》,劉守東、劉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61頁以后。
(七)對于相關的法律文件、立法建議文件的援引,但僅限于:(1)非本文專門探討的法律文件;(2)在討論本國的有關問題時,作為參考的外國的法律文件。
作為論文探討主題的法律文件和本國的法律文件一般不需注釋。
例:
根據(jù)《憲法條約》的規(guī)定,普通程序所要求達到的部長理事會的“特定多數(shù)”并非十分嚴格,一般而言,可以包括兩種情況:不少于15個且至少占總數(shù)55%的成員國,并可以代表歐盟65%以上的人口;或者少數(shù)反對派應包括不少于4個成員國,否則即視為已達到特定多數(shù)。①
①《制定歐洲憲法條約》第I-25條,見何志鵬、孫璐譯:《歐盟立法(第16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頁。
(八)國外或者國際判例;國內(nèi)已公開出版的案例。
例:
……在歐洲人權法院,人權克減的條件和有效性經(jīng)由一系列案例確定下來。①……
① E. g., Brogan and others v.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29 November 1988, Series A, No. 145-B; (1989) 11 EHRR 117; Brannigan and McBride v.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26 May 1993, Series A, No. 258-B; (1994) 17 EHRR 539.
注釋中援引文獻的格式,參照第十二條對于參考文獻格式的要求,但需要標明所援引的部分來自的頁碼、章節(jié)或者報紙的版面。
第十條 論文正文各層次標示順序按一、(一)、1、(1)等編排。
論文正文的一級標題(包括引言和結語)應采用四號字、黑體或Arial字體居中排印。
論文的二級標題應采用小四號字、楷體字,左起縮進2字距排印。
論文的正文應使用小四號字宋體(漢語、韓語和日語)或12磅Times New Roman(英、法、德、俄等西文)字體。
文中直接引用其它文獻超過100字的,應另排一段,整段縮進2字距,采用小四號仿宋體字排印。在這種情況下,引用部分不必加引號。
第十一條 論文正文中夾有外文的,該外文的大小寫、正斜體等要求等同于該種外文自身的語法規(guī)則,即:以全文翻譯成該種外文為假設,確定夾雜的部分應采用大寫或者小寫、整體或者斜體。
第十二條 論文中列出的參考文獻應為形成本論文思路的基礎文獻,既可以包括論文注視中引用的文獻,可包括雖然未直接引用,但撰寫論文時確實參考過的文獻。
參考文獻應分類排序列出。
參考文獻的格式為:
1.中文著作。作者(如果是主編的著作,必須標明主編):《書名》,××出版社××××年版。
例: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哲學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徐衛(wèi)東主編:《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張旭主編:《人權與國際刑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中文譯著。[國籍]作者(如果是編輯的著作,必須標明編):《書名》,×××譯,××出版社××××年版。如
例:
[美]龐德:《法理學》(第一卷),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美] 阿蘭·S. 羅森鮑姆編:《憲政的哲學之維》,鄭戈、劉茂林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1年版。
3.中文文章。
(1)雜志中出現(xiàn)的文章:作者:《文章名》,載于《雜志名》××××年第×期。如
例:
李潔:《中日刑事違法行為類型與其他違法類型關系之比較研究》,載于《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3年第5期。
(2)報紙中的文章:作者:《文章名》,載于《報紙名》××××年×月×日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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